常州市钟楼区老年人体育协会章程

第一章 总 则

第一条  本团体的名称是钟楼区老年人体育协会。

第二条  本团体是由王济良、蒋建乔、张荷芳自愿组成的联合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,本团体贯彻执行习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,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第三条  本团体的宗旨:本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发扬优良传统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。

第四条  本团体的登记机关是常州市钟楼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;本团体的管理机关是常州市钟楼区民政局。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常州市钟楼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。

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  本会不设分支机构。

第六条  本团体的住所是常州市新市路71号(暂园)。


第二章 业务范围

第七条  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

区内老年体育工作。


第三章 会 员

第八条  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;

第九条  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  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
    (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
    (三能积极宣传和贯彻上级法规章程,维护老年人体育权益,促进老年人健身活动,发挥组织作用。

  (四)原则为钟楼区老年体育爱好者。

第十条  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  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  (二)经理事会议讨论通过。

第十一条 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  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  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
  (三)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;

  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  (五)退会自由。

第十二条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  (一)遵守本团体的章程;

  (二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
  (三)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;

  (四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
  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  (六)按规定缴纳会费。

第十三条 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。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四条  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监事会议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第十五条  会员退会、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
第四章 组织机构

 一 会员大会

第十六条 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其职权是:

  (一)制定和修改《章程》;

  (二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  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监事、负责人(负责人包括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)产生办法;

  (四)选举或者罢免理事、监事;

  (五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  (六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
  (七)决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宜;

 第十七条 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。

  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议表决通过,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  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。

第十八条  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%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
第十九条  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  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;

  (二)选举理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%。

  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。

二 理事会

第二十条  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理事人数为会员的6%。

第二十一条 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
  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
  (二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  (三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二条 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,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。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,一并调整。

第二十三条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  (一)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;

  (二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  (三)执行会员大会决议;

  (四)决定内设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
  (五)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
  (六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
  (七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秘书长。

  (八)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  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  (十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
  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四条  理事会每届5年。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二十五条  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第二十六条  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.6%。等额选举不低于2/3。

第二十七条  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八条  经理事长或者2/3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
三 负责人

第二十九条  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:

  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  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
  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  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  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、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  (六)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第三十条  秘书长金黎丹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
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一条 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领导理事会工作;
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(三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四)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;

(五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第三十二条  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
  (一)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  (二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决定;

     (三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

  (四)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批准;

  (五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

  (六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三条 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

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
四 监事

第三十四条 本团体设监事1名。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

第三十五条  本团体的负责人、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三十六条  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
  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  (二)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
  (三)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;

  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
  (五)向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 

  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。


第五章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
第三十七条 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:

  (一)会费;(本届不收会费)

  (二)捐赠;

  (三)政府资助;

  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  (五)利息;

  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八条  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,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。

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,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

第三十九条  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:

  (一)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;

  (二)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;

  (三)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

第四十条  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四十一条  本团体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本团体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
第四十二条  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离职时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四十三条 本团体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。

第四十四条  本团体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

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四十五条 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
第四十六条 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(代表)2/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,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。


第七章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
第四十七条  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
  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
  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;

  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
  (四)自行解散的。

第四十八条  本团体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机关审查同意。

第四十九条  本团体终止前,在经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,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五十条  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之日起15日内,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
第五十一条  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的共同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
第八章 附 则

第五十二条  本章程经2024年7月22日第八届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五十三条 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。

第五十四条  本章程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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